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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居留管理的指针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0-10-08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1.制定指针的意义

(1)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的社会意义
为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开发的技术、技能和知识(以下称“技术等”),为培养肩负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重任的人才,在以政界、产业界为主的日本社会整体的共同意愿之下,接收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的事业正在得到推进。
在这种情况下,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正在按照上述目的大体上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2)存在的问题
但是,最近发生了下列各种问题。如果这些问题继续增加的话,就很难达到上述合理的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的目的。
①失踪、非法滞留者的增加
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应该在我国的接收单位进行研修、技能实习活动,但是其中出现了从接收单位失踪的情况。这些人当中,有的在居留期限到期后还继续在我国非法滞留。截止到平成10年(1998年)1月1日,共有3,099人超过居留期限非法滞留。虽然研修生的非法滞留者人数很少,占所有非法滞留者总数的1.1%,但是在整个非法滞留者人数减少的情况下,研修生非法滞留人数却呈增加倾向,对此值得担忧。
②不合理的研修 技能实习
虽然研修生不是劳动力,但是一部分接收单位,却要求研修生在研修时间以外工作和在假日出勤,以至围绕报酬等问题,引起研修生与接收单位发生各种纠纷等。另外,不执行研修计划,要求研修生接受并不希望掌握的技术的研修,或根本不实施非实务性研修等,要求技能实习生作规定工种以外的工作情况也屡有发生。
另外,在对研修生支付补贴的方法及对技能实习生支付工资的方法等方面也发生了有不正当行为的事例。
③事件 事故的发生
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当中,有些人不习惯日本的生活产生思乡情绪,或者心里烦恼无处倾诉,结果不但不能满意地进行研修 技能实习而且引起伤害事件的事例也有发生。

(3)制定“指针”的意义
虽然研修 技能实习正在全面合理地进行,但是上述各种问题也有发生。为了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我们认为,不仅要满足《出入国管理暨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所规定的符合居留资格,符合标准等各种要件,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充实研修生等的接收体制以及研修内容。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接收的合理化,特决定制定《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入境 居留管理的指针》(以下称“本指针”)。
本指针是入境 居留审查的基本指针。我们希望通过本指针,使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的接收单位正确认识接收单位、派出单位、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各自应起的作用,合理进行接收工作,以便今后能继续和发展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

2.对研修制度和技能实习制度的理解
研修制度和技能实习制度作为配套的制度,具有相同的目的,即通过让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掌握我国的技术等,为培养发展中国家等的人才作出贡献。但是另一方面,因为工作内容不同等,两个制度具有各自的特性,所以希望各接收单位在充分认识两个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1)研修制度的特点
研修生与留学生等相同,是以“学习”技术等为目的居留,不是为劳动而居留。
因此,为了有效地进行研修,在实务性研修以外,还规定以实施日语学习和课堂学习等非实务性研修为要件。

(2)技能实习制度的特点
研修制度是作为“学习”的一环掌握技术等的制度,而技能实习制度则是通过研修掌握了一定水平以上的技术等的人,作为技能实习生与实施实习的单位之间缔结雇用合同,通过在生产现场劳动,掌握具有实践性的技术等的制度。

 

第2——关于合理地实施研修

1.符合居留资格
关于研修,按入管法规定是“由我国公私单位接收,进行技术、技能及知识的学习活动”。符合这个要件为首要条件,称为“符合居留资格”。
进行研修的最重要事项是,与研修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该认识到,研修生是学习技术等的人,其身分与留学生等没有区别。希望各方加深认识严格遵守,不得让研修生在规定时间以外或休息日等从事被视为劳动的活动。如果不具备这一认识或认识不足,接收工作就会违反制度的宗旨,研修事业就不符合居留资格,还可能不被允许再接收研修生。具体说,应注意下述各事项。

(1)健全接收体制
接收外国人研修生的公私单位,应积极地健全教授技术等的体制,即健全能够在本单位直接领导下实施研修的体制。

(2)研修内容的确保
要求研修生掌握的技术等,必须是符合“研修”的内容,不应是研修生已经掌握的技术等,和低于我国应转移的技术等的程度的内容。关于“技术等”的详细内容,对入境许可的基准作出规定的法务省令(以下称“基准省令”)里有所规定。另外,实施研修时,应按照提交给入国管理局的研修计划进行。

(3)关于研修补贴
在入管法中,不允许研修生从事接受报酬的活动,所以不能向研修生支付报酬。当然,可以支付研修生生活所需的实际费用作为研修补贴,但是,这种支付仅限于生活的实际费用范围之内。因此,实际上不允许把研修生当作劳动力。
支付研修补贴时,不允许出现不符合支付补贴的宗旨的情况,例如不许根据研修成果来增减研修补贴,另外,不许以向研修生派出单位汇款为由,以“管理费”(注)等名目来减少研修补贴。
而且,研修补贴是支付研修生生活上必须的实际费用,所以在入境及申请居留时提交的“研修生待遇概要”里记载的支付者,必须把研修补贴直接、确实地支付给研修生。

(注)
“管理费”指接收单位及派出单位为实施研修事业所需要的经费,这些费用与研修补贴不同,不是研修生本人所需要的经费,而是实施研修事业的单位所需要的经费,所以应明确区分处理。

2.适用基准
关于研修,入管法中规定了符合居留资格所需的要件,在基准省令里进一步详细规定了正确接收研修生的要件,该要件称为“适用基准”。
因此,正确理解研修制度,完善技术等的教育体制固然重要,但为了进一步正确地有效利用研修制度,应在满足基准省令的基础上接收研修生。

3.关于正确入境 居留资格的注意事项
在满足符合居留资格、适用基准的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接收研修生。但即使如此,在研修期间,接收单位、派出单位、研修生之间应相互合作,实施正确的研修内容。为此,下述各事项很重要,希望充分注意。
在这里,把按照对基准省令的特例作出缓和规定的告示(以下称“研修告示”)接收研修生的商工会和中小企业团体等称为“一级接收单位”,把一级接收单位的下属企业,或单独开展研修事业的企业称为“二级接收单位”,把国外的派遣研修生单位称为“派出单位”来进行说明。

(1)一级接收单位的作用

A.关于“监督管理”的方式
在研修告示里,要求一级接收单位对研修“进行监督管理”。这个规定的目的是,对基准省令规定的不能接收研修生的企业等进行帮助,加强其实施研修的能力,进行正确的研修,从而使企业可以接收研修生。因此,如下列具体内容所示,有义务实施一部分与单独接收研修生的企业等相同的研修。

B.非实务性研修
a、对非实务性研修重要性的认识和实施
非实务性研修包括日语教育、对在日本生活方面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对在实施研修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等,基准省令规定非实务性研修的时间应占研修全部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
把非实务性研修作为义务的理由是,为了使研修生高效、安全地接受研修,并且为此需要有顺畅的日常生活以保证研修的进行。
一级接受单位作为监督管理的一环,应对全体研修生以有效的方法实施非实务性研修中的重要部分。
最为重要的非实务性研修的项目有日语教育,但安全卫生教育和日本生活习惯教育也同样重要,是保证研修安全、生活安定所必不可少的知识。
b、日语教育的重要性
在二级接收单位进行研修的主要目的是,使外国人掌握二级接收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等,但是在研修现场,通常是使用日语进行交流,接收企业为了安全和有效地实施研修,就有必要充实日语教育。
另外,研修生的生活基地转移到了日本,所以日语在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顺利的研修基础是圆满的日常生活,为此在入境后的最初时期,有必要让研修生学习日语。语言水平希望达到包括研修在内的日常生活中不发生困难的程度。因此,一级接收单位应充分完善日语教育体制。
c、非实务性研修的时间
一级接收单位进行非实务性研修的时间,应以一个月160小时左右为目标。另外,时期应以入境后最初阶段为主,但在研修当中和最后阶段进行也可以对研修成果总结、确认产生效果。

C.生活指导员的培养
对研修生的生活直接进行指导、管理的,是二级接收单位的生活指导员。但是一级接收单位为了使生活指导员能够正确地进行指导,应积累指导生活时的注意事项等经验,并传授给所有生活指导员。可以利用举办说明会、分发指南手册等方法进行,重要的是做到有实际效果。
另外,为了使培养生活指导员具有实际效果,对于研修生在二级接收单位的实际生活状况如何,二级接收单位如何进行生活指导,要随时巡视以便掌握。通过这种进行指导与掌握实际情况两个方面,可以使研修生的生活圆满,所以一级接收单位有必要为此而完善体制。

D.研修指导员的培养
对研修生直接进行技术等指导和安全卫生管理的是二级接收单位的研修指导员,但与生活指导员同样,一级接收单位为了使研修指导员能够正确地进行指导,应积累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注意事项等经验,并传授给所有研修指导员。方法与生活指导员的同样,可以利用举办说明会、分发指南手册等方法进行,重要的是做到有实际效果。
另外,为了切实正确进行安全卫生管理,对于研修生在二级接收单位的实际研修状况如何,要随时巡视以便进行指导,应通过对二级接收单位和研修生进行问答调查,掌握实际情况。通过这种进行指导与掌握实际情况两个方面,可以防止研修生在研修中发生事故,而且万一发生事故,也能够采取正确的对应措施。所以一级接收单位要为此分出专职人员等来完善体制。

E.合理选拔研修生
为正确进行研修,接收单位完善体制极为重要,但与此同时,接收能够正确理解研修制度,对研修满怀热情的研修生也是重要的。因此,在接收研修生时,要通过与派出单位联合进行会面审查等,严格选拔研修生,接收有研修热情、没有问题的研修生是研修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

F.禁止在接收单位非法就业
企业雇用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是违反入管法的,特别是禁止在接收研修生的企业非法就业是重要的。雇用非法就业者的企业,是以使用廉价外国劳动力为目的的,所以不被承认为可以对来我国“学习”技术等的研修生进行正确研修的单位。
在对二级接收单位贯彻这一宗旨的同时,如果发生雇用非法就业者的事,将有可能以助长非法就业罪(入管法第73条第2款)受到处罚,对此应充分理解。

G.实施出国前培训
在本国进行出国前培训,可以有利于在日本顺利地进行研修。为了减轻日本的二级单位的负担,也希望能在本国奖励出国前培训,或者一级接收单位自行实施出国前培训。
进行出国前培训,日语教育、生活指导、有关研修的说明等将成为主要内容,时间长短因研修计划而异,但进行一个月以上效果较好。

H.禁止使用不正当方法管理研修生
不允许接收单位以防止发生研修生失踪等问题事例为借口,采取把研修生关在宿舍,或收存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这类不正当对策。这些做法不仅违反研修制度的宗旨,而且有可能被迫究违反法令的责任。

I.关于监督管理 汇报的方式
a、监督管理 汇报的必要性
一级接收单位应监督管理对二级接收单位进行指导事项的情况,及二级接收单位是否正确进行了研修作监督管理,并向地方人国管理局汇报。
这种方式是为了确认,一级接收单位作为监督管理的一环,通过对二级接收单位进行指导所建立的体制是否实际运转,是否与二级接收单位密切合作进行了正确的研修.并且有益于通过掌握情况防止问题发生。
除规定的监督管理汇报外,在发生了失踪等问题或不正确的研修内容,或有此嫌疑的问题时,必须向人国管理局汇报。监督管理和汇报的具体方式如下。
b、监督管理汇报
一级接收单位至少每3个月必须向地方人国管理局或地方人国管理局分局(以下称“地方人国管理局等”)局长提出一次监督管理汇报。但首次接收研修生的一级接收单位,以及被认定发生不正当行为,停止接收研修生后首次接收研修生的一级接收单位,最初的6个月期间要每个月提出监督管理汇报。
另外,进行监督管理汇报时,除必要事项外,还必须提出研修日志的复印件。
关于汇报内容,不仅要以指导研修者为主体,而且要求有听取接受指导的研修生讲述的研修进展状况的内容。通过翻译听取研修生和研修指导员双方的情况,以便明确双方的不同点等,从而判断研修是否正确进行是很重要的。
另外,如果是经过财团法人国际研修协力机构(以下称“JITCO”)的推荐接收研修生,监督管理汇报要向地方人国管理局等和JITCO双方提交。
c、问题事件等的报告
当发生失踪等问题事件或有此嫌疑时,请立即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报告。根据案件内容,有些需要地方入国管理局等采取对策,所以应尽快报告。

J.失踪事件的处理
发生研修生失踪时,在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报告的基础上,通过询问其他研修生 技能实习生、本国家属等,努力了解失踪者的所在地(如打工单位等),在确认失踪者的所在地之后,请立即向报告失踪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以及管辖失踪者所在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通报。

K.体制的保证
一级接收单位为了实施正确的研修,要能够充分进行本指针所述监督管理,并正确实施监督管理 汇报,完善作为组织的体制和规模。
另外,为了使监督管理具有实效,一级接收单位有必要设置充分理解入境管理的方式、研修制度的宗旨、应监督管理的各种事项的工作人员。
研修必须作为一级接收单位的事业进行,用章程、设立财团法人文书等明确记载以外国人研修为事业的宗旨。

(2)二级接收单位的作用
二级接收单位是使研修生学习技术等的实际实施单位,因此,不仅研修内容,而且对研修生的生活管理等也负有细心照料,使研修顺利进行的责任。
①对非实务性研修重要性的认识和实施
关于非实务性研修已经在(1)②里叙述,在二级接收单位也要按照研修计划进行必要的非实务性研修。在一级接收单位进行日语教育、生活习惯等的指导,在二级接收单位也同样进行研修方面、生活方面所需要的日语教育和生活指导,同时有必要对与实践性更强的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安全卫生教育等进行指导。时间应占研修全部时间的3分之1以上,但是如果一级接收单位已经进行了非实务性研修,则可以减去这些时间。
②对研修生的生活指导
研修生以学习技术等为目的来到日本,但是顺利研修的基础是圆满的日常生活。研修生既然在日本生活,就应该遵守日本的生活规则,习惯日本的生活,与区域社会共同生活是很重要的。
③生活指导员的作用
对研修生进行生活指导的生活指导员,处于最接近、最了解研修生的位置,为研修生圆满生活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希望生活指导员不仅指导在日本生活的注意事项,而且应正确并详细地掌握研修生的生活状况,防止问题的发生。
特别是最近,由于生活上的苦恼而引发失踪、伤害他人等问题的研修生不断增加,所以可以说生活指导员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④研修指导员的作用
基准省令规定,研修指导员在研修生所学习的技术等专业方面必须有5年以上的经验,这个规定是为了使研修内容得到充实,对研修生能够充分进行技术等的指导。为此,研修指导员要提高自身的指导能力,同时,如果有不同的专业,则应配置复数的指导员,为研修生设立具体目标,审查成果等,想方设法提高效果。
另外,与研修技术等的同时,要切实掌握研修生的安全卫生对策,不但在研修最初阶段的非实务性研修时贯彻,同时在日常研修的指导中也要最大限度地给予关照。
在进行研修指导时,语言学习也是重点。因此,虽然在非实务性研修时让研修生学习日语,以使研修顺利进行是重要的,但研修指导员也应反复讲解内容,进行周密的指导,注意不要使研修生的积极性发生萎缩。为了实务性研修的安全,特别要贯彻指导安全用语和专业用语。
⑤合理选拔研修生
在二级接收单位,也要在与一级接收单位及派出单位合作的基础上,在接收研修生之前的阶段,选拔理解研修制度、对研修有热情的合格研修生。
⑥关于研修生的领队
从研修生里挑选领队,协助研修指导员及生活指导员与研修生之间顺畅地进行交流,这种形式好像已普遍实施。在这项工作上,应注意领队的人选,挑选在能力、身体、人品方面没有问题的人物,可以对研修起到帮助作用。在挑选领队时,研修指导员及生活指导员的作用无疑是重要的。
⑦禁止使用不正当方法管理研修生
二级接收单位担不允许以防止研修生失踪等问题事件的发生为借口,采取把研修生关在宿舍,或收存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这类不正当措施。这些做法不但违反研修制度的宗旨,而且还可能被追究违反法令的责任。
⑧关于问题事件的报告
二级接收单位不必定期提交监督管理汇报,但是如果发生失踪等问题事例,要在与一级接收单位合作的基础上,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报告。发生失踪时的处理方法与对一级接收单位的要求相同。

(3)派出单位的作用
研修生回国后应用学到的技术等,对派出单位来说可以直接享受研修制度的成果。因此,有必要协助研修制度的正确运作。
接收单位向派出单位具体要求并实施下述事项是很重要的。
①合理选拔研修生
派出单位也有必要协助接收单位合理挑选研修生。关于合格的研修生条件,与接收单位相同。
②对日本的研修 技能实习制度的认识
与研修生同样,派出单位也应对研修技能实习制度有正确的认识。
③实施充分的出国前培训
出国前培训虽然不是义务,但进行日语教育以及为贯彻在日本进行研修的内容而引进非实务性研修,有益于提高研修整体的效果。根据出国前培训的时间等,可以按照研修告示规定,缩短在日本的非实务性研修时间,所以希望派出单位也积极实施出国前培训。
④关于调查了解回国后对所学技术等的应用情况
派出单位应对在日本学得技术等的研修生 技能实习生在本国是否正在应用进行调查了解。在基准省令中,要求在接收研修生时,学得的技术等能够在本国应用,甚至作为研修 技能实习的宗旨,需要符合向国外转移的技术等。调查了解可以和JITCO合作进行。

(4)合格的研修生
为了正确地进行研修,接收单位在完善体制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指导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研修生也应理解研修制度的宗旨,在接收单位的指导下,保持对研修的热情也是很重要的。
特别应理解研修是学习不是劳动,研修补贴是生活实际费用,不是劳动的等价报酬,在此基础上对待技术等的学习。

另外,要使研修生认识到,出逃隐藏非法就业将受到入管法的处罚,不但要被强制遣送回国,而且由于非法就业,有可能不被支付工资等,出逃隐藏对研修生自身是不利的。
希望接收单位对研修生充分说明这些情况。

 

第3——关于正确实施技能实习

1.理解技能实习制度,遵守告示
技能实习制度与研修制度不同,研修是学习技术等,而技能实习是经过研修被承认已掌握了一定程度技术等的人,在居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以后,与进行过研修的二级单位 同一单位(以下称“实习实施单位”)缔结雇用合同,通过在生产现场工作掌握更具实践性的技术等的制度。
接收单位要正确理解这个技能实习制度的宗旨,同时按照《有关技能实习制度的出入国 管理上的指针》(以下称“技能实习告示”)实施技能实习。

以下具体各点需要注意。

(1)明确与研修生的区分
技能实习生是经过研修掌握了一定程度以上技术等的人,是在雇用关系下学习技术的人,所以有必要采取与研修期间不同的措施,明确与研修生的区分。
具体说,应制定用于技能实习生的计划,按照计划进行指导,使技能实习生掌握更高度的技术等。

(2)实习实施单位实施负责任的技能实习
技能实习是技能实习生与实习实施单位之间缔结雇用合同进行活动,所以实习实施单位要负责实施制定计划、指导、支付工资等。
特别是与中小企业团体等一级接收单位共同接收的研修生转为技能实习生时,在研修期间与一级接收单位共同承担的对研修生的管理责任,其大部分将由实习实施单位接管,所以在充分理解技能实习制度宗旨等的基础上,实施活动是重要的。

(3)遵守有关劳动法规
实习实施单位负责正确实施技能实习时,由于技能实习是以雇用关系为基础的制度,所以遵守有关劳动法规是特别重要的。如不正确执行,则有可能以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受到处罚。

(4)工资的支付
在遵守有关劳动法规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工资支付问题。对研修生只可支付相当于生活费的补贴,但对技能实习生则要支付与日本人同等以上金额的工资,而且在技能实习生在规定时间外工作和休假日工作时,必须遵照法规,对这部分时间的劳动,正确支付增额工资等。
另外,与研修补贴同样,不许以“管理费”(注)等名目来非法扣除技能实习生的工“管理费”是指实习实施单位以及派出单位为实施技能实习事业所需要的经费,是实施技能实习的单位所需要的费用,与工资的性质完全不同,所以必须明确区分。

2.正当居留的注意事项
理解技能实习制度,遵守技能实习告示,把研修转为技能实习之后,实习实施单位还要在技能实习期间正确实施技能实习。为此,应注意下述重要事项。
(1)一级接收单位的作用
转为技能实习以后,研修时的一级接收单位就不再是技能实习单位。因此,如1(2所述,实习实施单位要负责任地实施技能实习活动。因此,一级接收单位没有必要直接参与技能实习活动。
但是一级接收单位鉴于对研修进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应该为技能实习本身的活动,即在技术等的学习以外为保证技能实习的正确进行而发挥作用。
具体说,希望注意以下各事项。
①对技能实习生的生活方面进行调查了解
如研修项里所述,一级接收单位具有对生活指导员进行指导的经验,所以希望能在技能实习生的生活方面对实习实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建立正确指导 管理技能实习生生活的体制。
②贯彻人国管理局的指导
入国管理局为了实施正确的技能实习,有时会进行必要的指导等。希望在研修期间监督二级接收单位的一级接收单位也进行协助,使入国管理局的指导内容在实习实施单位得到贯彻,得以正确、切实地实施。
③对实习实施单位贯彻正确认识
希望对实习实施单位贯彻技能实习制度的宗旨、作用,包括如1所述,技能实习制度不同于研修制度,实习实施单位负责进行指导 监督管理,一级接收单位只起助性作用等。
④禁止在实习实施单位非法就业的指导
企业雇用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违反人管法,与研修生接收单位同样在实习实施单位也禁止非法就业是重要的。希望一级接收单位进行指导。

(2)实习实施单位的作用
①技术指导以外的正确方法的实施
实习实施单位的中心工作是技能实习,是与研修不同的制度,有义务正确地进行技能实习,这些上面已经叙述。但是不能只集中精力于技术等的学习,在技术指导以外的方面也要为技能实习的正确进行积极地实施必要的事项。
具体说,希望对技能实习生的生活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实施对学习技术等有关知识的指导。
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方法管理技能实习生
实习实施单位不许以防止技能实习生的失踪等问题的发生为借口,采取把技能实习生关在宿舍,或收存护照以及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这类不正当的对策。这些做法不仅违反技能实习的宗旨,而且有可能被追究违反法令的责任。
③失踪事件的处理
技能实习生失踪时,要通过JITCO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进行报告,并通过询问其他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本国家属等,努力寻找失踪者的所在地(如打工单位等),在确认了失踪者的所在地后,立即向提出失踪报告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以及管辖失踪者住所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通报。
④对掌握技术等的认定
技能实习制度是以通过在现场劳动掌握更具实践性技术等为目的的制度,所以为了对掌握的技术等进行评价、认定,让技能实习生积极参加审核 资格考试是很重要的。

(3)合格的技能实习生
技能实习生与研修不同,适用于有关劳动者的各种法令。因此,在与实习实施单位缔结正确的雇用关系基础上,努力学习更高度的技术是重要的。要让技能实习生充分认识到,如果出逃隐藏,与研修生同样对本人是不利的。技能实习生应以学成的技术等在本国发挥作用,要在技能实习结束之后回国。

 

第4 ——实况调查的实施
以上就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的正确入境 居留管理所需要的事项、应注意的事项,作了 方向性的说明,为了确认是否实行,由地方人国管理局等进行实况调查。
调查事项为反映本指针宗旨的内容,希望接收单位等遵照本指针进行日常的接收工作,积极协助实况调查。

 

第5 ——不正当行为

1.基本想法
只要实施本指针所规定的事项,就能够正确进行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的接收工作。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不按本指针办事,不正确进行接收的事例,在进行第4所述实况调查的基础上,将进行包括不正当行为认定的严正、恰当的处理。
关于“研修”的居留资格的基准省令第8号里规定,接收单位或其经营者或管理者,在过去3年中如有“对外国人研修进行了不正当行为(包括按照不含实务性研修的研修实施计划接收研修生,并对以此种居留资格的居留者进行了实务性研修的事例)”,该接收单位将不能接收研修生。另外,技能实习告示第1第3项第5号里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本指针所说“不正当行为”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如下,如果被判断发生了这些“不正当行为”,将遵照基准省令及技能实习告示给予严正处分。

2.“不正当行为”的具体内容

(1)第1种类型
事实与提交的有关研修及技能实习材料的内容相违背。
①双重合同
此类型指的是,有与申请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提交的研修合同不同的合同存在。
另外,关于技能实习生的雇用合同,如有双重合同也同样适用。
②与研修 技能实习计划的矛盾
典型事例是,不实施非实务性研修(课堂学习等)却提交了实施非实务性研修宗旨的计划书。
不过,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之间出现的矛盾,仅涉及申请是否批准。
在技能实习方面,会出现下述情况,让技能实习生学习的工种与为评价研修成果而参加考试的技能实习工种不同。
③借用名义(包括不经许可更换研修单位 技能实习单 位)
不在申请材料上记载的研修生 技能实习生接收单位实施研修应注意的事项,作了其他单位进行。借进名义单位和借出名义单位双方均为不正当行为。
④制造并使用虚假材料
例如,申请时申报的接收单位的正式职工数里存在虚假,伪造材料证明研修告示里所规定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援助”,或使用了伪造材料。还包括,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的监督管理报告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并没有实施监督管理等.
不过,虚假记载的内容仅涉及申请的批准与否。

(2)第2种类型
让研修生在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进行的活动等,被判定为不是研修而是劳动行为的情况。

(3)第3种类型
对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不支付研修补贴或违反直接支付,或实施暴力监禁、没收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等恶性侵害人权行为的情况。

(4)第4种类型
发生了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失踪等问题,不向地方人国管理局等报告,一级接收单位 不及时提交告示规定的监督管理汇报的情况。
即使报告地方入国管理局等,如果问题属于外国人刑事案件等,对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的信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失踪事例中,前1年接收的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中20%(如果前1年接收的研修生 技能实习生不满50人,则为10人)以上失踪,非法滞留,其原因被判断为是由于研修及技能实习的实施体制,则为不正当行为。

(5)第5种类型
二级接收单位及实习实施单位,雇用非法就业者,或以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形式使外国人劳动等,进行了有关外国人劳动的不正当行为的情况。

(6)第6种类型
后述4“等同不正当行为的行为”被认定之后,虽然提交了改善对策重新开始接收工作,却再度发生同样问题的情况。

3.判断为“不正当行为”时的处理

(1)归国指导
被认定发生了2中所述“不正当行为”时,将对进行了该“不正当行为”的一级 二级接收单位或实习实施单位(以下称“不正当行为单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指导,该经营者或管理者让现已接收的研修生 技能实习生立即回国,并将情况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进行汇报。
不过,让技能实习生回国时,要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履行手续。
如出现不听从指导,申请居留资格更新许可或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的情况,则以没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更新或变更的正当性,不批准该申请。

(注)
关于是否属于此处所说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以名义上是否处于经理。理事等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地位判断,而是以实质上是否以某种形式从事对该单位的经营或管理业务来判断.

(2)停止接收新研修生
如果被判断为发生了“不正当行为”,不符合基准省令第8号及技能实习告示第1第3项第5号,3年期间该不正当行为单位不得接收研修生 技能实习生。
另外,虽然居留资格证明书已经交付,但持有该证明书的申请人尚未入境,则该单位应要回证明书,立即送还地方人国管理局等。

(3)提出改善措施
基准省令第8号及技能实习告示第1第3项第5号规定,发生“不正当行为”时,其后3年以内不被允许接收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但经过3年后没有再度发生问题的危险,在要求接收单位提出改善对策的基础上,只要被认为可能正确实施研修,就可以接收新研修生。

4.等同于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关于等同不正当行为的行为,采取如下措施。让居留中的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回国,其后该单位要向地方人国管理局等进行汇报,同时,要求接收单位提出改善对策,在被判断为可以正确实施研修及技能实习之前,不允许接收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
等同不正当行为的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

(1)第1种类型
实施了与提出的有关研修及技能实习材料的内容不同的研修 技能实习。
例如,非实务性研修(课堂学习等)的时间比原计划少的情况。

(2)第2种类型
让研修生在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进行活动,但尚未达到被认定为专门从事劳动的情况。

(3)第3种类型
对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有侵犯人权行为,但被认为今后有改善的可能的情况。

(4)第4种类型
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报告了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失踪等事件的发生,对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的正确运作没有带来重大困难的危险,失踪事件中,前1年接收的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里,失踪人数不满20%(如果前1年接收的研修生 技能实习生不满50人,为10人)的情况。

(5)第5种类型
在研修中,二级接收单位被认定进行了不正当行为时,要对一级接收单位追究连带监督管理责任,按等同不正当行为处理。另一方面,一级接收单位进行了不正当行为时,如果二级接收单位有对该不正当行为应负的作为二级接收单位自身的责任,则按等同不正当行为处理。

 

第6——JITCO的利用
JITCO于平成3年(1991年)9月,以积极支援研修生的接收措施为目的,得到经济界的合作,在法务、外务、通产、劳动、建设各省(部)共同管理下设立,对有关研修生的入境 居留手续提出建议和援助等以外,在技能实习制度方面,受理为转为技能实习的愿望表示,对研修成果进行评价,了解技能实习的状况,进行指导等,在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里发挥核心机构的作用。
希望接收单位等利用JITCO所具有的关于研修及技能实习的知识,咨询有关接收、研修及技能实习的实施,努力防止问题的发生。

 

附: 技能实习工种

被允许转为技能实习的工种为下述55个工种(1999年1月)

允许居留年限含研修时间共计为3年的工种,划有下线的2工种除外,为53工种。

1.技能检定的基础级(49工种)
①机械 金属类(14工种)
铸造、锻造、机械加工、金属冲压加工、铁工、工厂钣金、电镀、铝阳极酸化处理、钳工、机械检验、压铸、机械维修、电子仪器组装、电力设备组装
②纤维方面(6工种)
染色、针织品制造女式 儿童服装制造、男式服装制造、帆布制品制造、布裁缝裁作
③建筑类(20工种)
钻井、建筑钣金、冷冻及空调设备施工、门窗制造,石料施工、建筑木工、铺瓦、脚手架、泥瓦工、瓷砖铺设、配管、模框施工、钢筋施工、混凝土泵压施工、防水施工、内部装修、热绝缘施工、窗框施工、井点施工、裱褙
④其他(9工种)
家具制造、印刷、装订、塑料成型、强化塑料成型、火腿 香肠 腊肉制作、水产制品制作、涂漆、工业包装

2.JITCO认定的评价系统(6个工种内为,实施团体)
①建设机械施工((社团法人)日本建设机械化协会)
②焊接((社团法人)日本溶接协会)
③罐头卷边((社团法人)日本缶诘协会)
④渔船渔业(其中的鲤鱼竿钓渔业、金枪鱼延绳钓渔业、鱿鱼钓渔业)((社团法人)大日本水产会)
⑤纺纱运转 织布运转((财团法人)日本绵业技术 经济研究所)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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