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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常识:风俗营业与雇用外国人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0-09-16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现在全东京约有15000家风俗营业店,这些是取得正式许可经营的店,没有取得许可经营的店实际上有多少家店就不清楚了。

平成10年对风俗营业正常化法律修改如下:
1、对风俗业等的用语有变化。
2、对风俗营业的规制有缓和。
3、在营业活动中防止发生卖春行为的规制更加强化了。
4、风俗营业用语的变更指以前的许可制风俗营业变更为新设立的性风俗营业的登录制。
5、风俗规制条例缓和以后在特定地区营业时间可以延长至上午零点以后或上午1点。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交谊舞班的营业从风俗营业范围中已被删除。
6、《风俗营业暴力团对策法》禁止公安委员会指定的暴力团人员实行15种暴力行为。

在新宿涩谷池袋等繁华街许多年轻的外国女性都在那儿工作。大部分人都有正规的在留资格但也有部分不法就劳的外国人参杂在内。
雇用外国人让外国人在自己的店内工作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加以说明。在入管法上外国人区分为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人和不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人。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外国人有以下二种一种是"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和"特别永住者"。他们进行收益活动时没有任何的限制。另一种是除了具有"就劳资格"的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收益活动。但是如果有资格外活动的许可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不可进行收益活动的外国人也有二种。一种是持"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的在留资格者。原则上他们不能进行收益活动但如果取得资格外活动的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收益活动。
另一种是不法滞在的外国人。即没有有效护照的外国人没有取得上陆许可不法上陆的外国人超期不法滞在的外国人等。如上所述根据各种在留资格制约的程度不一样。
雇主在自己的事业活动范围内雇用如下外国人时认为违反了入管法会被定为"不法就劳助长罪"。
这一规定是双向处罚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支付200万以下罚金。那么具体应注意哪一点呢其一必须让应聘者出示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确认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其二具有正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让其从事资格外活动不允许的工作。具有"公演"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去风俗店从事接客的行业就成了资格外活动了。其三对"日本人后裔""永住者""日本人或永住配偶者及子女"等在日本国内的活动没有就劳限制当然这些人没有必要去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从平成12年4月1日开始对待资格外活动有所缓和没有特别的技术和技能的具有"家属滞在"资格的外国人也给予资格外活动许可。
简单地说可以打工、作临时工、钟点工等。另外从事以下活动是不被许可的
1、法令禁止的活动(禁止在黑市义卖票房赌场等地工作)
2、从事违反公共秩序的活动。
3、有关风俗营业或性风俗特殊营业活动(俱乐部的招待舞吧的店长酒吧的)
最近风俗营业环境有明显的变化尤其是随着国际化的进展外国人女性的卖春行为不断地在增加另外随着携带电话及计算机的普及无店铺型的卖春营业也在增加。桃色传单印刷宣传品进入了普通家庭的邮箱性风俗的秩序很乱。(以上摘自警视厅生活安全部保安课资料)
在此想告诉大家,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入管局和警察在风俗营业方面对外国人进行全面管束。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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